(2019年11月20日亚洲学院非洲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
(2020年6月23日亚洲学院非洲学院党政联席会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亚洲学院、非洲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决策作用,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教工〔2018〕38号),结合亚洲学院、非洲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亚洲学院、非洲学院党政联席会(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学院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对于学院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时,应当请教师党支部书记参加。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办学方向、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机构调整和重要人事安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德育工作、招生就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安全稳定工作以及其他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对于不属上述范围,但又需要党政联席会知悉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确定实施方案后在党政联席会上通报。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设专人担任秘书,负责收集、整理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一般在会前三天左右由参会人员报党政联席会秘书,并在确定议题后自行准备会议材料。提交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会议一般不接受临时提出议题(有特殊情况的,由主持人决定是否接受)。原则上重大事项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应由提出议题者事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形成相对可行的方案。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研究或请示有关部门或相关校领导。如遇紧急和突发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时,领导班子成员可商议后视情况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通报。
第十一条 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须回避。对于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以及涉及到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和决定形成的过程,与会者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秘书将会议讨论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交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三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决议,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十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