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亚洲学院、非洲学院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管理,提高出国留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1.出国学生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学生。
2.学生出国前,各专业教研室和相关负责人须召开专项会议,对学生进行教育宣讲,对学生出国学习进行选课指导,提出学习要求,介绍对象国国情、社情、舆情,所在学校的情况及安全等各种注意事项,学生须签收《亚洲学院、非洲学院学生出国留学注意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教研室和学生各留存一份。
3.学生党团员出国学习交流,应向所在党团支部、学院党总支或团总支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4.各专业教研室在出国学生中确定相应的学生负责人,负责学生在国外的各项管理与联络工作,与教研室保持沟通,每月汇报学生在外的学习生活及活动开展情况。
5.做好出国学生的管理工作,各专业教研室及辅导员老师积极关心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各专业指定教师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了解学生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有情况及时与学院报告。
6.学生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对方学校的校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同时,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
7.在出国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学生如提前或延迟回国,须提交书面申请 并说明情况,经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及学校同意后方可提前或延期回国。
8.学生回国后,应于返校30日内向教研室提交“出国学习交流报告”。
9.本规定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亚洲学院、非洲学院
2020年4月8日